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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年休假如何折算潮州社保

更新时间:2018-10-22 18:32:13 浏览次数:107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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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毕业的大学生小商于2013年5月1日入职到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履行到2014年7月份时小商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,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。此时,小商提出在该公司一直未休年休假,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。公司人事专员不知道该如何折算小商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。
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,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“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”,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,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。小商是新毕业的大学生,到该公司工作满12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,小商应当享受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期间的年休假。
此种情况需要用两个公式计算得出小商年休假天数。
(1)如果小商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应当享受年休假的天数。
(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/365天)*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
此公式里的“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”是指小商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2014年的剩余天数,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自然天数245天。“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”小商是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职工,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。
根据公式计算(245/365*5=3.36天)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,所以小商2014年应当享受3天的年休假。
(2)小商工作至2014年7月31日,不能享受3天的年休假,需要对其年休假进一步折算。
(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/365天)*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-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
此公式里的“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”是指小商从2014年的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自然天数212天。“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”是指经过折算得到的小商应当享受的3天年休假。“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”小商未曾休过年假,所以此项为0天。
根据公式计算(212/365*3-0=1.74天)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,所以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1天的年休假。该单位应当按照1天年休假的标准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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